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