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