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将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情况、有关问题的改正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