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机制,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