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