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依法需要多个行政机关验收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牵头行政机关组织制定综合验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验收,出具一次性告知验收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