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依法需要多个行政机关验收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牵头行政机关组织制定综合验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验收,出具一次性告知验收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