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