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