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