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流动半流动沙地可以无偿划拨,使用年限不超过七十年。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