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参股、合作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应当向当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治理区域和无偿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承包治理方式签订合同,对沙化土地、治沙生态林进行治理管护。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