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封禁保护区范围,由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对封禁保护区四至范围和禁止规定予以公告。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封禁保护区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