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