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并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大坳水库管理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