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采用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保护措施,改善水源环境,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障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依法征收、征用、租用林地和生态补偿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