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种类的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储存、携带、燃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