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