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