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