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经秘书长签发,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