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列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