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