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