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
(四)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