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桑植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