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已修改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二)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