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