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