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