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