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