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给湿地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