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重要湿地设立界标,明确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