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