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