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涉及南明湖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