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明湖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南明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南明湖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南明湖的保护管理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南明湖保护管理的有关职责;
(二)受理涉及南明湖保护管理的投诉举报,劝导、阻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负责南明湖管理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救护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管护;
(四)负责南明湖的日常巡查、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维护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