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按照南明湖保护规划实施建设、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未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南明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