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置:(一)未按照南明湖保护规划实施建设、管理的;(二)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未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四)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出现安全事故的;(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南明湖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