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破坏植被或者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