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南明湖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南明湖范围内的排污(水)口进行调查登记,实行目录化管理。

禁止在南明湖新建入湖排污口。新建项目的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入湖排污口的生产、生活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截污纳管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