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建房申请书;(二)户口簿;(三)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