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协商回购,主要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