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