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景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开发、经营景区,以及在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景区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及景区内资源和财产的相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