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