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