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保护区界限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