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保护区界限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