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