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