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单独修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人民防空工程(含工程主体、孔口建筑、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属于国防战备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标准和建设程序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防用地予以划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