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所需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其他装备、器材由各组建单位负责。参加集中训练的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训练所需的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办公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民兵集中训练的补助标准,从人民防空经费中给以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