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投资者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